长城证券王朝晖因违规从业被辽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近日,辽宁证监局发布一则监管措施决定,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王朝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悉,王朝晖在长城证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居间服务协议、收取居间服务报酬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做出了上述监管决定。

若王朝晖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监管决定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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